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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代社会,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进一步开放,通奸一词已作为一件古董而被人们丢在历史的河流,取而代之的是婚外性之类的现代用语。虽然通奸的词汇被取代,但通奸的行为正有如初春的野草正处在疯长之中,因为通奸而带来
现代社会,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进一步开放,通奸一词已作为一件古董而被人们丢在历史的河流,取而代之的是婚外性之类的现代用语。虽然通奸的词汇被取代,但通奸的行为正有如初春的野草正处在疯长之中,因为通奸而带来的诸如故意伤害、杀人放火、家庭破裂、经济纠纷、情感纠葛等社会问题也不可避免地日益摆在人们乃至整个社会面前。尽管如此,通奸在现代社会仍被人们打着爱情旗号而倍受一些人追捧和“赶潮流”。为什么会这样?我想,这主要在于社会对于男女私情管制的大放松、人们整体思想观念的变化、整体文化理念的变化等。虽然,通奸在现代社会已经不是什么稀奇事,虽然通奸被人们更多地界定为个人隐私,并以爱情来粉饰,虽然通奸大有市场,虽然反对通奸好像“不合潮流”,虽然法律已不管制通奸,虽然人们对因通奸而造成的恶性刑事案件视而不见,但我仍要反对通奸,我不赞同通奸的行为。我不是什么封建的卫道士,也不敢标榜自己是什么道德的正人君子,我对通奸的态度也仅仅就是因个人生活历练而形成的一种个人思想而已。
平素上网,只要看到有关因通奸导致的恶性刑事案件的新闻报道,网友们的留言总会蹦出诸如“可耻的奸夫淫妇应该凌迟处死”、“一对狗男女”、“这是在造孽”之类的语句词汇,而且这样的说词是大量的,可见,虽然现代社会人们对通奸行为熟视无睹,但一旦涉及到自身切身利益,仍旧会跳出来高声叫骂,极力表白对通奸的反对和痛恨。这说明,通奸也是为很多人所鄙视和反对的。也许,这些反对者中间也会有通奸者,正所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但这毕竟是极少数。
现在,仍旧有少数伊斯兰教国家及韩国等国家将通奸视为有罪,并颁布法律予以禁止。虽然,这只是少数国家,但也从另一个角度见证了通奸的罪恶本源。在我国,尽管通奸不是犯罪,但仍旧改变不了其罪恶的本质属性。
其一、通奸是违法的。通奸违背了《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性规定,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立法精神的本原。
其二、通奸具有社会危害性。现在大量关于因通奸而造成的各类恶性刑事案件,我想大家应该耳闻目睹,感同身受。这些刑事案件动不动就是以杀人、毁容、暴力伤害等形式出现,而通奸往往就是这些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恶性案件的本源。
其三、通奸影响了一方稳定。通奸往往会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巨大伤害,经济上的较大损失,家庭的破裂,极大地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孩子会造成很不好的“示范”作用,因这些问题的存在,当事人之间的纠葛吵骂和争斗往往难以避免,进而影响了一方稳定。
其四、通奸破坏了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道德。即便在现在所谓的开放社会,通奸仍旧是社会公德所禁止和谴责的对象,这是勿庸置疑的。
其五、通奸亵渎了爱情的神圣性。爱情是无私的,但爱情也是自私的、排他的,这是人的天性所在。试想想,有几个人愿意与他人共同“分享”自己的配偶?通奸的行为违背了人们的爱情天性,自然会遭致人们本能的抵触。
其六、通奸是欲望放纵的闸门。人作为一种高级动物,有七情六欲在所难免,但人的欲望必须受到来自于方方面面的控制,否则,人将不能成其为人,人类将会自取灭亡。不论通奸有什么借口,但通奸纵欲的本质属性是不可掩盖的。贪婪的欲望不仅会伤害他人,而且也会带来自我的痛苦和毁灭。
其七、通奸违背了社会诚信。婚姻是一种精神和物质契约,诚信、忠贞是维持美满婚姻的最基本需求,而通奸无疑是一种不守信、不负责的背叛,这样的背叛终究会遭到应有的惩罚。
其八、通奸是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通奸在获取自己享乐和快乐的同时,无疑也会带给其他当事人的痛苦,这种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的做法是极不人道、极不道德、极其可耻的做法,以这样的方式收获快乐终将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其九、通奸是一种不光彩的行为。世间的通奸者,没有几个不是偷偷摸摸而为之的,而这种偷摸行为久而久之只会让为之者心理变得阴暗,进而干出其他有损他人利益见不得光的事情。
其十、通奸损害了社会风气。通奸行为若得不到有效遏制,甚至大行其道,只会让整个社会文化意识变得混乱不堪,特别是腐败官僚和富有者的通奸行为,更会给社会造成很不好的负面效应。
其十一、通奸危害了社会安宁和稳定。家庭安宁是社会安宁和谐的基石,通奸会极大影响家庭的安宁,进而影响社会安宁和稳定,这毋庸赘言。
通奸行为,众说纷纭,但整个社会反对通奸的主流声音从未消失过。当前,尤其要注意防范和遏制贪腐官员的通奸行为,因为这个特殊群体这样的行为只会造成官员的腐败、对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损害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其违纪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通奸并不是什么有本事的代名词。有本事的人未必会通奸,没本事的人未必不会通奸。通奸也不是绝对的个人隐私,其行为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往往会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所以,通奸仍具备一定的社会属性,我们不能以隐私为借口而忽视对此类行为的规制。
人从来就是一个矛盾共同体,既有内部自身的矛盾,也有外部的矛盾。就如通奸,它是人本能欲望的追求,即便这种追求会受到各种因素的规制,但因为欲望的存在,通奸行为仍不可能消除。但无论如何,我们应该记住这样一个朴素的道理,不要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哪怕你有权有势,否则,你终将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通奸也是如此,不要因一己之乐而伤害他人。人们应该尽力克制自己通奸的欲望,以责任之心理性慎重待之,如若对婚姻不满,可以选择先离婚再追求自己想要的。